在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中,走私罪的对象大致可以分为两类:一类是禁止性物品,何为禁止性物品?即武器、弹药、核材料、假币、文物、贵重金属、珍贵动物、珍贵动物制品、珍稀植物、珍稀植物制品等;另一类是所谓普通货物、物品,普通货物即指非禁止性物品。
走私罪从行为上可分为四种,分别是“走私”、“禁止进出口”、“禁止出口”、“进境”。罪名表述为走私的有走私武器、弹药罪、走私核材料罪、走私假币罪、走私淫秽物品罪、走私普通货物、物品罪;罪名表述为“禁止进出口”的是走私珍贵动物、珍贵动物制品罪及走私珍稀植物、珍稀植物制品罪;罪名表述为“禁止出口”的是走私文物罪、走私贵重金属罪;罪名表述为“进境”的是走私废物罪。
但是根据我们国家现有的法律,走私罪的认定和处理存在着一系列的困惑。
(一)
如将文物、贵重金属运送出境表述为“禁止出口”,那逃避海关监管,将文物、贵重金属运送入境,又该如何判罚?将文物、贵重金属从境外走私至境内在刑法中并未规定为犯罪,因其偷逃关税,符合走私普通物品、物品罪的特征,但是对象确实属于禁止性物品,这是疑问之一。
文物、贵重金属是否一定存在关税的缴纳问题?这是疑问之二
所以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,走私进口文物、贵重金属的,以走私普通货物、物品罪定罪是存在一定障碍的。
(二)
既不属于刑法规定的特殊物品,又不属于规定范围内应该缴纳关税的货物、物品如何处理?
例如,王某某从境外走私入境走私仿真枪卖给他人,仿真枪根据规定属于禁止出口物品,那王某某构成何种罪名?法律规定走私管制刀具、仿真枪支构成犯罪的,依照走私普通货物、物品罪定罪处罚。但是管制刀具、仿真枪支是国家明令禁止的物品,为什么会有关税征收问题?没有缴纳关税的义务,又如何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、物品罪?
(三)
①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,或者直接向走私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、物品;数额较大的;
② 在内海、领海、界河、界湖运输、收购、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,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、物品,数额较大,没有合法证明的。
以上行为称之为间接走私。间接走私不是独立的罪名,需要根据走私的对象和有关条件,确定构成何种走私罪。
综上所诉,现行刑法对于走私罪的法律规定存在大量处罚上的空隙,为弥补这种处罚上的空隙,我们国家需要很有必要对走私罪的司法适用以及立法进行完善。